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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挂网细则出台,不高于1.8倍基准价!

来源:转载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表时间:2021-08-10

编辑:安诺影


山西明确化药挂网采购思路,形成直接挂网和备选药品挂网两种目录,以同组挂网产品参考价经差比计算后的最低价做为基准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可入围直接挂网目录,超过的企业可重新报价入围,限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


今日(8月9日),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征求意见稿,将开展规范平台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挂网类别分为直接挂网目录和备选药品挂网目录,挂网药品范围包括完成新一轮平台药品挂网目录省际联动后,目前在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挂网的化学药品。

《意见稿》明确采用价格遴选方式,三种情形可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 限价挂网目录内的国家医保谈判协议期内药品、国家集采以及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 以同组挂网产品参考价经差比计算后的最低价做为基准价, 其他产品的采购参考价差比后≤基准价的 1.8 倍则入围,如>1.8 倍,可以不高于基准价 1.8 倍的价格重新报价后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 目前在监测挂网目录内的药品,企业可以不高于同组基准价的价格报价后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对于列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省平台不提供挂网价。由医疗机构对照挂网的同品种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过评价药品相应的挂网价格,与供货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此前,河北省也曾下发《化学药品挂网实施方案》,其中指出: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和河北省组织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及精麻、短缺等药品外,所有申请挂网的化学药都要按规定进行价格遴选。药价必须保持在1.8倍价价差内。价格差距高于1.8倍的,直接清退。


这意味着,即便不纳入集采,药价依然逃不开下降的命运。


下面来看看此次文件的主要内容:


挂网类别:直接挂网目录+备选药品挂网目录


直接挂网目录:纳入山西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3 号)挂网药品范围, 且符合相关价格形成规则的药品。


备选药品挂网目录:属于本次药品挂网范围,参加挂网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药品。


药品分组:

在药品挂网类别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定对药品进行分组。


(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版)》,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对同通用名和剂型药品进行分组。


(二)化学药品按照剂型、规格差比,包装不做差比, 基础输液区分包材。


(三)需单独分组的药品,由专家组会议(医保、药学、临床等专业专家组成)研究确定:


1. 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

2. 说明书中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

3. 其他由专家组会议认定需要单独分组的药品。


价格遴选:按照当前省平台药品挂网目录类型分别进行遴选

(一)限价挂网目录内的国家医保谈判协议期内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二)同一分组内的产品,以平台采购参考价进行遴选。以同组挂网产品参考价经差比计算后的最低价做为基准价, 其他产品的采购参考价差比后如不高于基准价的 1.8 倍,入围直接挂网目录。采购参考价差比后高于基准价 1.8 倍的产品,企业可以不高于基准价 1.8 倍的价格重新报价后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三)目前在监测挂网目录内的药品,企业可以不高于同组基准价的价格报价后入围直接挂网目录。

(四)当前挂网目录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药品,列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省平台不提供挂网价。由医疗机构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相关制度,对照挂网的同品种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相应的挂网价格,与供货企业自行议价采购,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稿》明确,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可在我省首次集中挂网工作结束三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价,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目前未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挂网工作结束六个月后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关采购审核流程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药品属性(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未过评药品等)发生变化后允许企业重新申报挂网价, 报价应当符合挂网类别、产品分组和价格遴选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