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表时间:2021-07-16
编辑:安诺影
自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以来,已有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实施意见!
近日,一份名为《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
"双通道"药品的范围,由广东省医保局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要求双通道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医保支付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同时根据谈判价格、带量采购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品种,按实际价格执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负担。
门诊(含门诊特定病种)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相关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开具门诊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动态调整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住院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对于住院参保人使用的"双通道"药品,可适当调整相应的病种分值。
“双通道”药店准入方面,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制定"双通道"药店进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