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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以O2O价格为锚点,全渠道比价、调价!

来源:转载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表时间:2025-04-01

编辑:子非鱼

3月31日,辽宁省丹东市医保局发出《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风险 监测工作的通知》(丹医保发〔2025〕17号),该通知明确了辽宁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开展药品价格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将对线上各类O2O业态的药品价格(包括外卖价、小时达、即时达、限时达等当日同城即时配送的价格)作为锚点,比对其他渠道药品价格。

这是继湖南发文后,有一个省明确以O2O价格作为锚点,对比其他渠道价格的省份。由此可见,全渠道比价,已经成为价格监管趋势和现实,而更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的O2O价格,将会继续在其他省份采用并着手全网治理药价。

辽宁的《通知》指出,按照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药品原则(对不同规格、不同包装药品运用差比价规则进行比价),将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药品价格等各渠道药价与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进行比对,发现异常高价的,在辨析企业串货、促销、产品临期等情况的前提下,督促医药企业和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主动将药品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通知》指出,确定药品价格监测目录,开展比价并治理不合理高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医保部门以本地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医保结算金额排名靠前及排名上升较快的药品品种为主,结合本地投诉、举报、咨询等多方药品价格信息,形成药品价格月监测目录。
各市医保部门要在数据校准基础上,将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价格、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网络平台“即送价”价格进行对比。
当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价格明显高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或网络平台“即送价”价格时,涉及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应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引导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主动调整药品价格至合理水平;当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明显高于定点非公立医药机构价格或网络平台“即送价”价格时,要及时将药品信息报送省医保局(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