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医药经济报 | 发表时间:2024-08-28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同时提出,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据悉,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近期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23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35万亿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支出2.82万亿元,2023年统筹基金当期结存5039.59亿元,累计结存3.40万亿元,2023年医保基金运行态势总体平稳。据分析,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通知》要求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通知》强调,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省要持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备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为进一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通知》要求,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通知》同时明确,将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据悉,随着各地陆续出台有关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的新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和生育保险支出都迅速增加。2023年全国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增长到2834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065万人次,增长60.2%,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1177.23亿元,比上年增长23.74%。
《通知》要求:各省应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另据了解,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已制定了该省《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家相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对于符合连续参保和基金零报销奖励条件的,将国家规定的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额度由国家线的不低于1000元明确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