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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回应: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四同药品”,“强调纠偏和止损,不是追求片面降价”

来源:转载 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表时间:2024-01-05

据悉,国家医保局组织各省医保局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实施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质量提升行动已全部完成,在此基础上将部署各地开展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
此次治理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中国医疗保险(ID:zgylbxzzs)采访了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副司长翁林佳,他表示此次价格治理工作主要针对少数利用地区间信息差而存在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目的是促进同一药品在不同地区的平台挂网价格透明和均衡,对诚信经营、公平定价的药品企业不会产生影响。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中国医疗保险:
近期行业传闻,国家医疗保障局部署各地开展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我们想向您求证,是否有这项工作安排,具体有哪些内容?
翁林佳:国家医保局于2023年12月末下发了《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主要目的是推动消除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
我们汇总了全国各省份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药品的价格数据,重点针对“四同药品”,也就是名称、剂型、规格、厂家均相同的药品,统计了分布集中、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水平,作为监测结果推送给各省份医保局以及当地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将本地的挂网价格与监测结果作比较,排查发现显著偏离监测结果的异常值,督促引导企业纠正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促使价格回归到更加公允的区间。相关工作力争在2024年3月底前完成。
中国医疗保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医保局也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表态,对药品价格不作行政定价、不进行行政干预。请问此次决定开展价格治理工作是基于何种考虑?
翁林佳:企业自主确定药品价格,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但是,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实行价格歧视,这些同样是企业自主定价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通知》关注的“四同药品”为例,企业自行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接受当地公立医院采购,不同省份平台挂网价格应当相对均衡,考虑省份之间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客观差异,省际间的价格可以略有起伏,但不应该出现部分地区价格畸高的情形,比如某企业的常用药叶酸片,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都是每瓶12元,但是在个别省份,它的挂网价格达到了30余元,多出20余元的价差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必要性。
类似的异常价格对于当地老百姓来说不公平,对于当地医保基金来说也不公平,于理于法都应明确态度,不能任由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侵蚀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在具体操作上,我们请各地医保局和集中采购机构对排查发现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要及时联系约谈相关企业,请企业主动纠偏,在价格方面公平对待各个地区。
对于积极响应的医药企业,我们当然欢迎他们继续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向公立医疗机构供应产品;如果少数企业仍然想通过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攫取暴利,集中采购平台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则,采取中止挂网资格等市场化的约束措施。
中国医疗保险:
据我们了解,上述情况一直存在。请问医保部门过去是如何处理应对,为什么直到最近对此进行全系统的集中治理?
翁林佳:长期以来,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网运行,是一个个的信息孤岛,数据没有互联互通。一些抱有投机心理的企业,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但限于信息技术手段,价格主管部门过去主要靠“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效果不理想。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打通省际间信息壁垒的软硬件条件已经成熟。2023年9月以来,国家医保局组织各地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数据质量提升行动,要求“横到边、竖到底”,汇总全部已挂网在售的药品,保留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数据,把长期没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数据转入后台管理。
在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我们统计分析了药品挂网价格的分布情况,把各个药品分布集中、具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监测结果,统一推送给各地,帮助各地对潜在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进行系统排查,把过去“打地鼠”式的问题处理,转为“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系统治理,及时发现隐性的“出血点”,及时止损。
中国医疗保险: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开展了大量与药品价格相关的工作,比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等,降价力度都比较大。此次针对药品挂网价格的治理是否也有降价力度方面的考虑,比如像行业普遍担心的那样,是否会参考地方挂网规则中“联动全国最低价”之类的要求,将挂网价格一降到底?
翁林佳:在这里需要澄清一点:国家医保局围绕药品价格开展的各项工作,最根本的出发点是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而不是固定某个降价幅度作为内定目标,围绕这个内定目标去设计规则、推动工作。
具体到本次药品挂网价格治理,也同样把增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强调纠偏和止损,推动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不是片面追求降价。
首先,监测价不是对标全国最低价格,而从现有的交易价格出发,使用统计方法,用中位数、众数等把具有公允性的交易价格找出来。这些价格均是企业自主制定,而且是有真实交易的,我们是通过统计工具的分析,得到其中集中度高、代表性强的那个价格,供各地参考。
换言之,监测价本身就是企业自主制定、能够保障供应的水平,完全是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对企业来说,是均衡区域间价格,是纠偏,而不存在降幅问题。
其次,我们对平台上挂网的数据按照它的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就是实际交易情况,提前做了分区处理,将已经两年以上没有实际交易的“僵尸数据”转入后台,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僵尸数据”价格高低不影响监测价的统计。
企业也不用担心几年前一个地区产生的,早已不再有效的价格被拿来作联动依据。同时,对于此前已经通过协议方式产生的确定价格,比如集中带量采购的价格、医保目录中谈判药品的价格,仍然按照协议价格挂网,本次工作也只对涉及到的标书或者协议里现有的一些要求进行了重申。
第三,企业选择进入医药集中采购的公共市场,享受公立医院采购的市场红利,也有公平对待不同地区的价格义务。从我们统计的情况看,“四同药品”全国只有1种挂网价格的情况接近半数;即便有的药品同时存在2-5种挂网价格,最高价和最低价相差悬殊的情况也不多。说明大部分企业做到了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需要下调不公平高价、歧视性价格的只占少数。
中国医疗保险:
这样看来,本次价格治理是相对温和的。那么请问这次政策调整,对于长期受到诟病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能否起到治理的作用呢?
翁林佳:本次价格治理主要解决地区之间企业定价是不是公平的问题。相较而言,问题很单纯、道理很朴素,直接从表观数据统计结果切入,现象本身就是问题,解决了现象就解决了这类问题。
而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更加复杂。从现象上看,是某些企业制定的药品价格高高在上,脱离实际,没有真实公允的成本价值、供求关系作支撑;实质上可能是这些企业不合理不正当的促销费用无处可去,比如药品回扣,需要寄生到药品价格里、转嫁到患者身上,从而把价格撑到了严重虚胖的水平。
长期受到诟病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某种意义上说,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价格范畴,而是各种利益分配关系的集中体现,其深层次原因存在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相应的,治理药品价格虚高也更加复杂,需要“辨证论治”,打组合拳,久久为功。
医疗保障部门将研究优化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市场化的监管工具,与相关部门一道,在系统治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方面持续发力。
中国医疗保险:
长期以来,整个行业都希望医保部门能对医药创新和提高质量在政策方面提供更多支持。挂网价格治理客观上导致部分药品的价格走低,是否会影响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信心,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翁林佳:刚才已经反复强调,本次价格治理针对的是利用地区间信息差形成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涉及的仅是少数搞省份间区别对待的。本次价格治理从需求方的视角来说,是剜除病灶、抓紧止损;从供给方的视角来说,是纠正偏差、回归理性。
很多企业在去各地投标时,都希望不要有地方保护主义,同样的,企业自己行使定价权时,各省份同样不希望在本地出现显著高于其他地方的高价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些异常价格都不应该被视为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应该被视为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来源。
最后,医保部门贯彻中央关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竞争规则,最终目的是在医药领域重塑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使得以创新价值、质量疗效等“产品力”为中心的良性竞争,取代长期横行的以药品回扣等“营销力”为中心的恶性竞争。
这个过程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药品、具体的价格,是机制转变过程中的伴随现象。而随着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改善,诚信经营、公平定价的企业可以在药品集中采购市场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国家医保部门一贯旗帜鲜明地支持医药行业研发创新、提升质量。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创新药品获得更多更快进入医保支付目录的机会,提质药品获得更加明确的市场竞争优势,医药行业过去以营销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开始被边缘化。
我们也看到,和6年前相比,中国药品销售前20名榜单上的药品,大量创新药、治疗性用药进入,大批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用药退出,推进中国患者用药结构的腾笼换鸟、提质增效。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完善新上市药品挂网的价格机制,拟通过有层次支持措施,整体提升创新药品挂网效率,加快创新成果的临床转化,将价格支持优先导向更领先、更优质、更急需、更可靠的医药创新。